张家口市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
1.居住证办理条件: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本市主城区(桥东区、桥西区、经开区)、县(区)人民政府驻地镇或者其他建制镇实际居住并办理流动人口登记已满半年,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申领居住证。
2.居住证受理机构:申办人向居住地派出所提交申请表和申请材料,居住地派出所受理申请。
3.居住证制证机构:公安机关内部审核、制证;申办人持申请回执或本人身份证到申请办理的派出所领取居住证。
4.居住证办理材料:(1)办理材料包括本人居民身份证、居住、就业或连续就读等证明材料;(2)材料说明包括居住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3)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4)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注意: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居民,所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将在三个工作日办理发放居住证。属于边远地区、交通不便地区或者情况特殊需要延期的,最长不超过十个工作日。目前申领居住证公安机关不收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