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变更名称、层次、类别的审批
受理标准:
1、民办教育机构变更事项审批表;
2、变更申请书(1)教育机构名称、法人、性质、规模、办学形式和办学地址;(2)变更事项;(3)变更原因;
3、学校董事(理事)会或其它决策机构决议;
4、与拟变更后办学层次、类别相关的材料(变更层次、类别提供);
5、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副本复印件;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号自2003年9月1日起实行)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