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证件和审批档案管理
1、《生育证》由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统一式样,各市自行印制。
2、持《生育证》生育子女死亡的,凭子女死亡证明并经原发证机关认定,可重新发给《生育证》,原《生育证》予以收回、作废。
3、县级行政审批部门或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分年度或按审批时间建立和保管再生育审批档案、资料:(1)《申请审批表》和有关原始材料;(2)《生育证》存根;(3)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定通过的病残儿童鉴定名单及相关材料。
再生育审批档案的书写、装订、保管及其他事项,按照档案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