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应提交的证件材料
1、符合《条例》第十九条“(一)夫妻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经医学鉴定为病残儿,医学上认为服务可以再生育的,”条件的,应提交夫妻双方身份证、户籍登记卡、《结婚证》、已生育子女(或收养)的户籍登记卡、《再生育子女诚信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县级(或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出具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通知书》;
2、符合《条例》第十九条“(二)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三)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条件的,应提交夫妻双方身份证、户籍登记卡、《结婚证》、已生育子女(含收养)的户籍登记卡、《申请审批表》;丧偶的需提供配偶死亡证明;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者《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
再婚夫妻无法提交再婚前子女生育登记卡或户籍登记卡的,可以在《申请审批表》承诺内容中对再婚前生育子女(含收养)情况进行承诺。
按规定提交的证件或证明材料,应为原件。确有特殊情况无法提交原件而提交复印件的,由原件保存或持有单位在复印件上注明“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字样,并加盖公章。经县级行政审批部门或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无误后,有关证件应及时退还当事人保存,复印件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