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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再生育申请事项一次性告知

发布日期:2019年09月23日       供稿:张家口12345政府服务热线       编辑: admin       浏览: 432次

一、申请再生育的条件:

    (一) 夫妻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经医学鉴定为病残儿, 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二) 再婚(不含复婚) 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 再婚(不含复婚) 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二、再生育的受理与审批:

    再生育申请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级计划生育机构负责受理上报(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的,由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级计划生育机构负责受理上报,女方为外省户籍的,由女方户籍所在地审批),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

三、应提交的证件证材:

    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双方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再生育子女诚信申请审批表》(正、反面),已生育子女生育证(卡),已生育子女属于政策外生育或者非法收养的应提交《河北省政策外生育结论证》。小儿病残的提供《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通知书》;丧偶或子女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再婚的提供离异方《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

四、审批时限:

    自申请人网上提交资料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以短信或手机客户端信息的方式通知申请人,如超过两个工作日仍未收到短信或手机客户端信息通知,请拨打下方技术支持电话进行咨询。

    申请人收到通知后,应于7个工作日内将双方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纸介质《再生育子女诚信申请审批表》提交户籍所在地乡级计划生育机构,乡级自收到《再生育子女诚信申请审批表》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上报县级;县级自收到乡级上报《再生育子女诚信申请审批表》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五、收费标准:免费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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