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 4 号》,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其中,对《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河北省已于2016年对《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修正。与2011年第一次修正后的《实施细则》对比,本次修正后,《实施细则》由6章42条修正为6章27条,删除17条,增加2条,修改6条!本次修正《实施细则》新增2条规定,分别是:第六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夫妻可以申请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以及第七条“符合《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条件,因生育病残儿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应当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鉴定工作。”
根据最新修正的《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双方无子女的公民结婚后,可以自愿安排生育两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 夫妻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经医学鉴定为病残儿, 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二) 再婚(不含复婚) 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 再婚(不含复婚) 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实施细则》删除“晚婚假”规定本次《实施细则》修正删除了“第十七条:公民实行晚婚的,达到晚婚年龄的一方或者双方,依照《条例》规定享受奖励婚假。”根据最新修正的《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延长婚假十五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