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
发布日期:2018年10月25日
供稿:张家口12345政府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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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 生育保险费用报销 二、面向对象 公众-普通人 三、设定依据 张家口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四、申请条件 1、参保人员本人及所在单位正常参保且无欠费、无封锁。 2、单位职工整体首次参保,自参加生育保险的次月起开始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单位已参保,新增的参保或续保职工,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后开始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按照国家计划分配的复转军人和大中专、技校学生等,需提供军转安置介绍信或分配派遣证的复印件,自参加生育保险的次月起开始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3、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女职工孕产休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二)女职工生育医疗费; (三)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四)符合国家、省和市规定的其他费用。 4、女职工出国以及赴港、澳、台地区期间发生的生育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5、正常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男职工其配偶无工作单位,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我市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定额补贴标准的50%,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五、办理材料 医保IC卡或社会保障卡、结婚证和生育登记卡(准生证) 六、办理流程 1、职工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的,女职工生育,需携带医保IC卡或社会保障卡、结婚证和生育登记卡(准生证)到生育保险定点医院直接办理生育手续。 2、女职工怀孕不满6个月终止妊娠的,上环、取环及实施节育术,需携带医保IC卡或社会保障卡、结婚证和单位介绍信到生育保险定点医院直接办理。 3、职工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不足12个月,按规定应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与生育保险经办部门办理外报结算,再由用人单位支付给职工本人。 4、符合“申请条件”第5条规定的,凭男职工配偶所在地居民(社区)、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工作单位的证明,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证明以及所发生医疗费用的有效凭证,到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按规定报销医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