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一地新增12处探头测速!
关于启用测速及
电子警察违法抓拍设备的
公 告
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预防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决定在408县道等路段设置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区间测速设备,双向限速70km/h,并于2020年9月9日起对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抓拍的超速行驶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现将设置测速路段及电子警察违法抓拍点位公告如下:
一、新建区间路段
1.(全程16.2公里)X408县道49公里(台路沟)至 X408县道32公里800米(二台背)
2.(全程7.75公里)G335国道384公里100米(原张尚线0公里750米 羊朋庄)至G335国道391公里850米(原张尚线8公里500米 老龙部落)
3.(全程4.25公里)G335国道409公里450米(原张尚线26公里100米 下小河)至G335国道413公里700米(原张尚线30公里350米 寒淖台)
4.(全程8.15公里)G511国道266公里250米(原245省道2公里600米 牲畜交易)至G511国道258公里100米(原245省道10公里750米 馒头营南)
5.(全程9.3公里)G511国道246公里(原245省道22公里800米 东号北)至G511国道236公里700米(原245省道32公里100米 胡家房南)
6.(全程9.2公里)G335国道354公里(原453县道45公里 郝家营东)至G335国道344公里800米(原453县道35公里800米 后号村)
7.(全程5.1公里)023乡道31公里800米(新地房北)至023乡道26公里700米(西大淖)
8.(全程7.4公里)X408县道23公里(加气站)至X408县道15公里600米(小二台西)
9.(全程9公里)X408县道14公里(小二台东)至X408县道5公里(白庙滩西)
10.(全程6.6公里)S242省道122公里30米(三号北)至S242省道128公里650米(小坝子)
11.(全程7.1公里)G335国道307公里400米(原242县道19公里700米 二号村)至G335国道300公里300米(原242县道12公里600米 半截沟)
12.(全程6.7公里)207国道358公里200米(黄土湾)至207国道351公里500米(郝家营)
二、恢复启用区间路段
1.(全程8.6公里)207国道373公里500米(玻璃彩)至207国道382公里100米(狼窝沟)(公里数变更及提示牌更改)
2.(全程9.35公里)G511国道256公里300米(原245省道12公里500米 馒头营北)至G511国道246公里950米(原245省道21公里850米 东号)(提示牌更改及国道变更)
3.(全程7.1公里)023乡道39公里800米(马莲滩)至023乡道32公里700米(新地房南) (提示牌更改及国道变更)
4.(全程4.6公里)G335国道370公里650米(原453县道57公里600米 新地房东)至G335国道366公里50米(原453县道53公里000米 小三宝)(提示牌更改及国道变更)
5.(全程24.7公里)G335国道344公里400米(原453县道35公里400米 后号)至G335国道319公里700米(原453县道10公里700米 大囫囵西)(提示牌更改及国道变更)
6.(全程7.95公里)G335国道317公里900米(原453县道8公里950米 大囫囵东)至G335国道309公里950米(原453县道1公里000米 三号村委)(提示牌更改及国道变更)
7.(全程8.4公里)G335国道300公里300米(原242县道12公里600米 半截沟)至G335国道291公里900米(原242县道4公里200米 站海)(提示牌更改及国道变更)
三、变更区间路段名称
(全程17.6公里)G335国道391公里850米(原张尚线8公里500米 老龙部落)至G335国道409公里450米(原张尚线26公里100米 下小河)(提示牌更改及国道变更)
四、中大型货车禁行抓拍路段
赐儿山路与林荫大道交叉口北行300米处
五、违停抓拍路段
1.C288村道0公里100米处(中都草原度假村南门区域)
2.C288村道0公里300米处(中都草原度假村南门区域)
六、恢复启用定点测速点位
1.张库大道与隆兴路交叉口南800米(南立交)
2.G335国道363公里800米(原453县道50公里400米 大三宝)
3.S344省道2公里820米(公会)
4.245省道44公里400米处(后水泉)
以上测速点位时速限定按公路部门道路等级建设设置的安全限速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设置,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将对车辆行驶速度等交通行为进行监控,望广大驾驶人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文明驾驶、安全行车。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