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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这些项目违法!

发布日期:2021年07月14日       供稿:张家口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编辑: admin       浏览: 917次

中心城区违法建设项目处理情况的通报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整治建设单位的违法建设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张家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将2021年第二季度违法建设行为处理情况向社会通报如下:

  1、 张家口市立鑫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到主管部门进行经纪机构备案,擅自开展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其行为已违反了《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同时其代理销售的北京市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开发建设的惠民花园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进行销售,其行为违反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按照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对该公司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给予该单位扣8分的违规行为记录。

  2、 河北铭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名仕嘉苑住宅小区回迁安置房项目11#楼等建筑物、 构筑物 (包含11号住宅楼、11号配套用房、11号地下车库、附属办公楼、12号平房、门卫两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超地块容积率建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十三条规定。按照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对该公司处53.032542万元罚款,并给予该单位扣8分的违规行为记录。

  3、 张家口寰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容辰华府(卓立新城)项目3#、11#、12#住宅楼工程,存在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情况下,即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事实,其行为违反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对该公司处1万元罚款,并给予该单位扣8分的违规行为记录。

  4、 张家口市鑫凯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半山苑一期1#、2#高层住宅楼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工建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按照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处该工程建设单位及单位负责人罚款共计43.322412万元;处施工单位及单位负责人罚款共计1.1万元,并给予建设单位扣6分,施工单位扣2分的违规行为记录。

  5、 河北金凤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的金域首府小区12#楼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即违规预售,其行为违反了《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按照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对该公司没收违法所得39.117984万元,并给予该单位扣8分的违规行为记录。

  6、 张家口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水岸云锦项目二期幼儿园1#、2#(卫华小学南校区)项目施工期间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已使用,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该工程施工单位张家口市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其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按照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经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对该项目做出不予罚款的决定,责令该项目建设单位尽快完善相关手续。按照《河北省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给予建设单位扣30分,施工单位扣2分的违规行为记录。

  7、 北京茂祥东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的水岸云锦项目一期住宅地块高层2#住宅楼施工升降机安装前, 存在未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专项施工方案、安装人员名单、安装时间等材料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擅自进行安装作业的事实,其行为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按照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对该单位处1.75万元罚款,并给予该单位扣8分的违规行为记录。

  8、 张家口尚峰菀兰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尚峰悦庭项目(原红旗楼拖车厂地块)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工建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按照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处该工程建设单位及单位负责人罚款共计7.077万元;处施工单位及单位负责人罚款共计1.1万元,并给予建设单位扣6分,施工单位扣2分的违规行为记录。

  9、 张家口尚峰菀兰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尚峰悦庭小区四期8#商业楼工程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情况下开工建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按照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对该单位处33.7万元罚款,并给予该单位扣8分的违规行为记录。

  10、张家口市华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的幸福里小区项目,存在施工过程中未开展开复工安全培训和安全检查即擅自复工建设的事实,其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按照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处该单位及单位负责人罚款共计3.1万元。


张家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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