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答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解答

职场法案 | 培训期间的工资是否算入培训费用?

发布日期:2021年03月24日       供稿:河北人社       编辑: admin       浏览: 500次

案 情

   一家科技公司选派部分员工到国外参加专业技术培训。该公司与这部分员工签订了培训服务期协议,约定他们培训期间的培训费、差旅费和工资均由公司承担,员工完成培训后至少要服务3年。如果员工在服务期内辞职,就要根据公司支付的培训费用支付违约金。


   去年年底,一名尚在服务期的员工辞职,公司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并将培训期间的工资也算了进去。该员工认为,培训期间的工资不属于培训费用,不应当算入违约金。那么,该员工的说法对吗?


分 析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接受专业技术培训的劳动者签订服务期协议,以用人单位实际投入的培训费用为限约定违约金。


   本案中,该公司投入的培训费、差旅费等成本,属于为专项技术培训支付的直接成本,只要公司保留了相关费用凭证,就可以主张对应的违约金。但员工在培训期间的工资则不属于因培训发生的费用,不能用来计算违约金。


   工资是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培训费是专项用于劳动者参加培训而支出的费用。二者在支付依据、支付对象、使用目的上均有不同,不能混为一谈。


依 据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张家口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      主办单位:张家口市行政审批局
  联系方式:0313-12345      地址:张家口市桥东区站前西大街16号      邮政编码:  075000
备案号: 冀ICP备16018446号      冀公网安备 13070902000256号       技术支持:河北云谷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执行时间8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