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禁止范围
下列区域、场所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外商投资企业及港、澳、台个体工商户。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含港、澳、台投资;
(二)化工、化肥、农药、油漆、鞭炮、散装汽油等固态、液态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内及周围100米可行距离范围内;易燃、易爆气体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内及周围100米范围内;
(三)中、小学校内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100米的区域内;
(四)学前教育机构、中等职业学校以及其他未成年人集中的室内和室外场所;
(五)高等院校、培训机构等的室内教学场所;
(六)妇幼保健院(所)、儿童医院、儿童福利院的室内和室外场所及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场所,养老院(老年公寓)、疗养院的室内公共场所;
(七)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的室内区域、室外观众席以及演艺、比赛区域;
(八)党政机关内部;
(九)利用信息网络和自动售货机(柜)经营卷烟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不予设置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