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的办理流程
1、未满18周岁,根据《办法》要求由法定监护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各一式三份),到县(区)民宗局领取《河北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表》(也可在门户网站下载,一式三份)。年满18周岁未满20周岁,本人需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各一式三份),到县(区)民宗局领取《河北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表》(可在门户网站下载,一式三份)
2、材料初审完毕后,十个工作日内上报市级民族工作部门审批。
3、市级民族工作部门审批合格后,持《河北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表》、《河北省公民变更民族成分审批意见书》(存根),交回所在县(区)民宗局。
4、民踪局根据上级审批意见,对不符合变更要求的出具《河北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不予受理告知书》;审批同意的,将审批意见书、申请表与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抄送县(区)级公安户籍部门。
5、公安部门依据设区市民族工作部i门审批同意的意见,办理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登记。